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 

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欢迎进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  睡眠分会  养生分会 中西医外科智能诊疗分会\官方网站

分会公告:

会介绍  近期学术会议安排  分会成员权力及义务

热门标签: 

首页 >> 关于分会 >>会员权力及义务 >>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会员权利及义务
详细内容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会员权利及义务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

第二届理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英文名称: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macy of TCM clincal pharmacy,简称(PTCM)

第二条   性质: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由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杂志社、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北京世纪坛医院于2017年联合发起成立。分会由国内中医临床医师、中药工作者、相关部门管理者及中医药临床、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中药生产、经营等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以更好地推动中医临床药学的相关研究,促进中医临床药学、科研、教育、文化、中药及民族医药的发展,已逐步成为引导和规范中医临床药学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批准、民政部门备案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医药企业管理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秀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临床药学理论及应用的传承与创新,求真务实,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致力于临床中药的合理应用、安全应用及毒副反应的防控的研究;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临床药学不断发展,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分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设立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学科领域为中医临床药学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主要包括临床中药的合理应用、安全应用及毒副反应的防控的研究;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组织制订本分会的发展规划;组织和推动理事分工合作,共同开展中医药临床药学建设与临床药学信息推广工作,促进中医临床药学研究,组织制定中医临床药学相关的专家共识,促进中医临床药学工作的成果转化,加强与相关领域的科研合作。

    (二)开展中医临床药学相关的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工作会、学术会、研讨会、展示

          会等,交流学术与工作经验,促进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三)开展中医临床药学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临床药学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中

      医临床药学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临床药学学术发展与提高。

    (四)开展国医大师临床经验远程教育,培养中医临床药学人才。

    (五)组织全国名老中医工作室及学术传承人推广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及临床用药学术

       经验。

     (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编辑出版中医临床药学相关的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中医临床药学远程培训等。

(七)组织完成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委托的相关任务及工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分会吸收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认可本分会管理办法并符合理事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分会理事。

第八条  理事条件

(一) 拥护分会管理办法。

(二) 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 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或社会影响。具体包括团体理事及个人理事,条件如下:

1、团体理事

凡国內与中医临床药学相关、具有一定数量中医临床药学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及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包括区、县单位),经申请审批,可成为为团体理事。

2、个人理事

取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从事中医药研究与开发、及与中医药的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相关人员,经本会理事推荐,履行理事审核程序后,可成为个人理事。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1 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经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

2 填写《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临床药学分会理事候选人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分会,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 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选举通过。

(三) 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向总会申请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分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理事,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本分会常务理事;

(三) 审议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分会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理事证。

 为促进分会健康发展,参照总会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分会理事不可连续2年缺席本分会活动;常务理事每年至少参加1次分会会议(线上或线下);本分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任期前三年至少组织承办2次学术会议;如违反以上要求,视为自动退会,并责令交回理事证。此规定需全体理事成员认真严格执行。

(五)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分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分会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增选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分会理事大会;

(四) 向分会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分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 代表本分会与其他学团体、兄弟单位加强协作联系;

(九) 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线上举行召开,常务理事连续两年缺席分会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影响或较大的社会影响、或从事专职分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专家顾问,由学术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办公室,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职责:

(一) 组织分会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 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有关情况;

(三) 负责建立健全分会档案;

(四) 联系分会理事,反映分会理事的意见和要求;

(五) 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六) 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或事业单位、企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22年 6月 18 日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理事会。

 

 

 

 


分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办公楼

秘书处:

             孔    伟 18600902012

             黄    兴 13691319454     

                         

凌   浪   李   淼    卢会哲   雷   珊   肖力华   刘   绿   曾丽丽    刘   盈   于青兰   廖   冰

卿   倩   黄   维    田   露    张 杰     胡   娟    唐小凤   廖美玲   王向群   彭   瑶   苏文良

王   菲   丁君君    赵  琳    孔维瑶   翟言美   张   娜    杨   菲    何  灿    易思情   胡  婷

李   娟    刘   飞    赵嘉欣  吴仲秋   张   依   


 

               


seo seo